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
1、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
6、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7、劝其引咎辞职。
四、问责办法
1、通讯问责。全体教职工(以下同)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课时间除外)。若不能保证及时联系的,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安全责任问责。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班安全情况。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教师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对工作平庸,无所作为,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不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学院相关部门。
4、违规收费问责。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若违规收费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自下文之日起,出现违规收费者,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清退,按学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5、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的,第一次由二级学院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取消当月月考核,第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有重大失责的停职检查。
6、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二级学院负责人联系,没有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上报并出现重大失误由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
8、班主任要认真管理好本班的校产,每学期由总务处清理交给教务处,学期结束由总务处清点,人为损坏数则由各班承担负责维修费。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问责程序
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建议,由二级学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处理。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3、调查终结后,由学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出,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对不服学校问责的人员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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