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化工系系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院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应在系主任的组织下,由专业团队具体实施,系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意见,必要时要有社会相关人士参加,并在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系部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意见。
(二)专业团队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专业带头(负责)人、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系(部)组织专家对本系(部)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学院研究通过,录入教务系统,并印发各系(部)执行。
第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结构。
(三)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四)教学进程表。
(五)必要说明。
第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理论课时与实践性教学课时基本1:1。实践性教学要包括实验课、实训课、教学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设计等环节。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部)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各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期末,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制定下学期师资配备表、教学进程表,公布课程和师资配备,教师按计划在假期备课。
(二)每学期期中,系部检查本学期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修订、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计划。
(三)系部于期末前2周完成本学期考试安排,对考试课和考察课进行公示。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系(部)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原有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上一学期期末、在下学期教学安排之前变更。
第十六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系(部)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报教务处审批。
(三)属于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系普通全日制高职各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学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